智能人脈商務交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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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第一條、本營業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公司經營之業務係指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客戶網際網路、傳真存轉等多項電信加值服務。第三條、本業務專供數據資訊傳輸之用,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作為其他用途。第 二 章 營業項目第四條、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1. 網際網路資料傳輸服務 2. 企業虛擬網路服務 3. 網路電話服務 4. 國際傳真存轉服務 5.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6. 批發轉售服務
第五條、網際網路資料傳輸服務: 用戶使用數據機設備,經由公眾電話網路 (PSTN) 撥號 ( 或認證 ) 後連接本公司網路,以連結使用全球網際網路資源。
第六條、企業虛擬網路服務: 用戶使用公眾交換電話網路或網際網路連接本公司網路,以進行專線對專線模式之公司內部網路通信。
第七條、網路電話服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第八條、國際傳真存轉服務: 用戶使用公眾交換電話網路或網際網路連接本公司網路,以轉送傳真檔案文件。
第九條、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連接公眾交換網路或行動交換電話網路,提供國際或長途語音服務。第十條、批發轉售服務: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以本公司名義提供使用者電信服務。第三章 各項服務申請及異動第十一條、用戶租用本公司各項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契約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及提示下列證件核對:一 . 自然人應出示國民身份證或駕駛執照之正本。二 . 法人及非團體、商號用戶,應出示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第十二條、用戶申租本業務,經本公司同意者,本公司將儘速於三天內使其通信;如由於中華電信線路或機線設備缺乏等原因,不能在短期內接受申租者,本公司應儘速將原因告知。
第十三條、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第十四條、用戶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情事,得以電話或傳真申請更正;惟原申請時有用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郵局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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